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陇环罚字〔2016〕01号

浏览量:6328    作者: 日期:2018/6/21

岳麻孔:

地址:陇川县景罕镇罕等村委会

岳麻孔污泥处置不当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78日到你处置污泥的处置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处置污泥的处置点土坑未采取三防措施,致使污泥的恶臭气体向大气排放,加之污泥被雨水冲刷后,黑色污水外溢流入农灌沟渠。

以上事实有201678日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6711日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601号)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711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60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对污泥处置点原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陇川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陇川县信用联社同心路分社

    号:560000564441XXXX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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