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评标工作效率,解决州市专家资源不足问题,实现全省评标专家和交易中心设施场所、监管环境等资源共享,保障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科学、规范、协调和统一开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工作规程(试行)》等制定。
第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计算机计术、网络通信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等,构建远程异地评标网络系统,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本地专家和异地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的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规程。
隔夜评标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评标。
第二章 远程异地评标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认为本地专家资源无法满足评标要求,或其他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需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可以批准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评标。
第六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有关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为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制定和发布相关制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配合和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要求,配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电子评标室、澄清室等,设置远程异地评标工位,并纳入全省远程异地评标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现各级评标场地互联互通;设立专门的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协调评标现场,维持评标秩序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远程异地评标的场地安排
第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主场和客场,项目所在地的评标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评标现场为客场。主、客场均应当设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将可提供的远程异地评标场地信息录入远程异地评标信息管理系统。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专家和场地实行实时联动管理,只有同时满足“有专家、有场地”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本地远程评标场地,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已预约场地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主场。
第四章 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抽取
第十二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分为省级综合库、州市综合库(由16个州市子库构成)和州市子库三级。
县级招标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原则上先抽取州市子库专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批准。
州市级招标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原则上先抽取州市综合库专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批准,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批准后可直接抽取省级库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应在办理项目进场手续后申请远程异地评标,合理确定本地专家和异地专家数量,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主场登录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主场和客场的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主场进行补抽。
第五章 远程异地评标的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并将其引导至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协助其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评标系统进行评标。
第十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专家成员应当使用CA数字证书参加评标活动,实现身份认证与电子签名。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应当到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CA数字证书。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客观、公正的进行评标。主场、客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主场、客场的评标活动均应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督部门的在线监督。
第十九条 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进行讨论时,应当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相关配套系统。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中,需要查验投标人原件资料的,由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代为查验,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认可。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通过主场在线完成澄清说明。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审、评分情况和评标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电子签名。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需要进行评标结果复核的,招标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报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同意后,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异地或者集中复核。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由主场交易中心进行相关资料存档。
第六章 远程异地评标的费用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标费按照《云南省评标专家评标费支付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评标费支付办法》(试行)使用支付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保密工作责任等制度,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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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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