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陇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

浏览量:19231    作者: 日期:2021/8/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

(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

(三)一月一报,及时结算;

(四)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六)及时支付,杜绝挂账。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做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

第二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五条  预算编制:由财务人员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班子会议审定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  工会费按单位有关制度核定的标准列入专项支出。

第八条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购置费、车辆费、其他费用等国家或县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支出费用。

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证明人)、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支出行为和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资金审批一般程序和权限: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在相关票据上签字证明,送财务人员审核后,送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签批后支出。单笔一次性开支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副职审批;0.5万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签批;1万元以上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后由分管财务签批。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

(一)原始凭证名称;

(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

(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

(四)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

(五)单笔金额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除有发票外,须附凭证附件。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根据规定,凡符合公务员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原则上使用公务卡。

公务卡结算支出的范围:主要适用于日常的公务性消费支出、住宿费、接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公务卡结算支出的审批程序: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性支出后,业务经办人必须于透支免息还款期到期前的5个工作日以内,凭发票、POS机消费凭条等单据及时到财务室报账。因报账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原则上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可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需附收款单位无法刷卡证明);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  接待管理

(一)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

(二)接待统一归办公室管理。对口单位来人需接待的,由有关股室填写接待审批单先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在指定地点接待

(三)接待费报账程序:按照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审批。所有接待开支必须附有关通知、函等依据,主要领导审批单等原始接待申请单和原始票据按规定审批程序报账。

第十四条  出差管理

干部职工差旅费,严格按陇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购置

办公用品一律采取集中采购制度,即由办公室统一集中采购,办公用品实行领用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分配。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支出

(一)承办股室根据有关活动方案,编制经费预算,一般应提前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如大额支出须经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二)专项工作结束后,承办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费用,按程序和规定报账。

第十七条  借款管理

根据有关财经纪律规定,个人不得与单位发生借款行为。

第十八条  付款管理

支付各类款项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员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付现。

第十九条  报账时限

各项开支应在县财政局通知的时限内,按程序实行集中报账。

第二十条  单位所有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各类饭馆、商店、酒店等签单,未经同意不得对签单事项予以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本制度所称物品特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馈赠物品。资产管理是指对前述物品的申购、购买、入库、保管、使用、维护、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交通运输设备、音像设备、电子电器设备等价值比较高,使用时间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固定资产由会计分别建台账,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办公桌椅、文件柜、货架、沙发、保险柜、修理工具、饮水机、电话机、计算器等单价较低,使用时间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购置使用,不实行台账管理。

(四)办公文具。办公文具是指用于办公的纸张、笔墨、文件夹、笔记本、订书机、胶水等价值较小的办公用品。各股室办公文具按需领取。各股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人员统一采购,凭审批单列支。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不予报销。

(五)物品申购。各股室申购物品时,报分管领导批准。

(六)物品验收入库。所购物品及配套资料都必须分别建立物品台账。贵重物品应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七)采购报账。采购人员持发票、清单等,按规定程序及时报账。

(八)物品领用、使用与维护。物品使用人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实行以旧换新,领用时应核准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使用物品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九)物品移交与归还。人员调动时本人所使用的物品应履行交接手续,分管领导为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十)物品处置。物品的转让、报废由物品使用人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处置规定和程序处理;非固定资产的由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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