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陇川县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

浏览量:17783    作者: 日期:2017/12/27

 

按照《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德政发〔2015〕145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商品房去库存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因地制宜,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稳定住房消费,优化行政服务,大力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实现房地产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多方发动,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去库存宣传工作。一是组织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加强与新闻媒体部门的协作,制订商品房去库存宣传方案。着重宣传商品房去库存的重大意义、指导原则、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二是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黑板报、墙报、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

(二)加强领导,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要高度重视商品房去库存宣传工作,要坚持广泛宣传、长期宣传、重点宣传相结合,形成宣传工作制度化、经常化、长期化、细致化。要定期发动集中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实施去库存的优惠政策,切实让利于民,突出宣传重点,掀起宣传高潮;二是要严格宣传纪律,对不利于去库存工作顺利推进的一些不负责的负面报道要坚决取缔,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媒体和人员的责任。

三、主要措施

(一)鼓励个人住房消费

1.县职能部门在做好行政服务、落实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与房地产企业沟通,以企业自愿为前提,对购买首套房及改善性住房群众、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人群、房屋被征收住户、新就业大学生等对象在销售项目正常商业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相应优惠。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县政府给予一定购房奖励;对进城购房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变的,给予适当的购房奖励。

2.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减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转让自用住房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收个人所得税。

3.预售商品住房执行优惠政策的购房时间认定,以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网签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时间为准;现售商品住房执行优惠政策的购房时间认定,以产权过户后房屋登记簿记载时间为准。

4.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征拆户购买商品房。

(二)加大金融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力度

1.严格执行国家、省对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努力配足个人贷款额度,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及改善性住房群众、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人群、房屋被征收住户、新就业大学生等对象的住房贷款需求,加快贷款受理、审批、发放;各商业银行要大力支持异地购房者在县内购房的贷款申请,允许办理个人按揭贷款。

2.建立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制度,对以预售商品房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为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抵押担保的预登记手续,以排除第三人对房产行使权力,保护贷款安全。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1.落实县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双职工60万元。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调整为30年,贷款年限男女不限,均不得超过65周岁。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具有5年内购建自住房合法手续,或自取得房屋权证时间不超过5年的,允许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首付款比例按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执行。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1年提取1次;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2.落实“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共用”政策。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的在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凭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

3.落实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工作,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职工即可在购房地申请贷款,户籍地和就业地在同一城市的缴存职工到本州外购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

4.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额保障政策。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一定时限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四)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尽快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启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快25年工龄以上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进度;对尚未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时,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企业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当地住房补贴政策执行。

(五)积极做好境外机构和人员购买商品房的服务

1.境外人员流动较多、如有购房需求,要在政务服务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开设境外机构及个人购买商品房手续办理窗口;进一步精简压缩商品房产权登记流程和办理时限。

2.鼓励金融机构和新型民营金融组织加大对境外机构及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支持力度。在全县内购买商品房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到金融机构和新型民营金融组织办理个人按揭和抵押贷款;鼓励支持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州内购买商品房提供担保服务。

3.取消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支持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逐步形成与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相适应的房地产供应类型和规模。

4.境外个人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的,凭房屋产权证或商品房购销合同,每年可到公安机关办理有效期为1年的居留证件,可向公安部门申请临时进入省内其他地方,从事探亲、商务考察、贸易洽谈、就医和官方组织的其他活动。

(六)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逐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被征收户享受相应购房优惠。政府采取提高补偿标准;政府搭桥;政府与开发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政府提供便民服务搭建购房咨询平台;减免税费等积极措施。对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

(七)积极推动易地扶贫搬迁人员购买商品房的宣传。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整合国家、省级专项资金及易地扶贫专项资金,加强信贷支持。对异地搬迁需求的农户,根据陇办通﹝2016﹞2号《中共陇川县委办公室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陇川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的补助标准,引导搬迁户进城购买商品房。

(八)政府采取回购安置。根据政府财政及需求情况,与开发商购买部分符合标准的房源作为公租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是去库存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年度目标任务。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形成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监督考核。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销售项目必须手续合法、证照齐全;严厉打击处理虚假广告,保障群众根本利益;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把资金安全闸门;加快商品房交易系统建设,按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网备系统建设,实现中央到地方房产交易信息共享;建立和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企业信用、商品房预售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有关系统,提升行政监管与服务

    (三)加大宣传引导。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商品房去库存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及时发布、准确解读政策措施,认真总结推广经验,为推动商品房去库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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