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2016年下达我州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州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2016年,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为:开工建设城镇棚户区改造1747户、垦区棚户区改造134户;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196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300户。州人民政府将任务分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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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建设(套) |
基本建成(套) |
新增租赁补贴(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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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 |
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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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
边境乡镇 |
垦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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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 |
240 |
—— |
—— |
10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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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 |
309 |
—— |
134 |
8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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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 |
78 |
50 |
——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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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 |
400 |
590 |
—— |
880 |
100 |
|
梁河县 |
80 |
—— |
—— |
12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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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747 |
134 |
196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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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981 |
196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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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围绕今年的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州建局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严把工程质量关,做好协调服务,督促工作落实;州农垦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各县市及州住建局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守时限,有序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级下达任务的完成时限,科学组织,周密安排,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新开工任务务必于2016年6月底前办理完前期手续并开工60%,8月底前开工90%,10月底前100%开工;基本建成任务务必于2016年底前完成;2013年度以前的结转项目务必于2016年底前完成分配入住;对已竣工验收的保障性住房,务必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分配入住;各县市配套资金务必在10月底前落实到位。
(三)排位通报,奖惩并举。从2016年3月起,各县市须于每月底上报工作进度,州住建局要参照省住建厅做法,及时对全州各县市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位通报;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及部门,州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时开工、未按确定套数建设、违规使用资金和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约谈、问责直至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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