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0日,陇川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陇川县城市管理办法》(陇政发〔2018〕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便于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我县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现将《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陇川县紧紧抓住国家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战略机遇,城市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目前尚存在着规划权威性和科学性不强、建设管理决策能力不足、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城市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发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陇川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陇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组织起草了《陇川县城市管理办法》(陇政发〔2018〕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着眼改革创新,提出了具体措施,是指导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县城市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规划和建设管理、园林与绿化、城市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城市交通管理、法律责任等9个方面的内容,共55条分项表述的具体内容。
(一)总则。确定本办法的执法区域和执法对象,以及执法部门和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经费保障。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成立陇川县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研究决策城市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指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建立绿茶城市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确定成员单位职责。
(三)规划和建设管理。确定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在建设中指导作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区内从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对临时建筑、危旧房改建审批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章建筑拆除作了明确规定。
(四)园林与绿化。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化指标和绿化工程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确定市政公共绿地、新开发区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和养护责任人。确定禁止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和因施工确需破坏绿地应及时恢复绿地原状。
(五)城市容貌管理。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区建设影响规划和市容,必须立即停工并限期改造或拆除。禁止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区内乱打乱建行为,规定沿街门店、城市道路两侧、公园、广场四周保持市容的相关措施,禁止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烧纸、裱糊红纸、抛撒殡葬祭祀物品。
(六)环境卫生管理。明确禁止影响县城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对污水排放、公共厕所管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业、医疗、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的收集处置、城中村垃圾收集处理做了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
(七)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等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明确禁止城市道路挖掘的年限、管线设置的要求,在供电、供排水、燃气管线及设施安全范围内禁止的行为。
(八)城市交通管理。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禁止故意损坏、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禁止乱停乱放车辆。对渣土车、公交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交警部门负责车行道上的车辆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行道上的车辆管理。城区的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规划规定,禁止车窗抛物,主要道路禁止鸣笛。
(九)法律责任。明确《管理办法》的执法部门、执法依据。
[附件:陇川县城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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