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对租赁补贴的管理,满足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陇川县实际,制订了《陇川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以下称《工作方案》)。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有关政策,现将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工作方案》的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确保陇川县2023年的住房租赁补贴及时发放给保障对象,切实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及《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德政规〔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陇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保障范围
陇川县城镇居民家庭在县内承租住房,但未享受住房实物保障政策的中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无住房的家庭。
三、保障家庭需具备的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 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4250元/人·月);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4250元/人·月)。
3. 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 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 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
2. 在当地无自有住房。
3. 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4. 在当地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且工龄不超过5年的职工。
(三)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人均月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4250元/人·月);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4250元/人·月)。
3.在当地无自有住房。
4.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5.在该城市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五、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
1.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工人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嘱生活费;
3.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5.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6.其他劳务收入。
六、有房户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合法不动产权证的;
2.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3.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七、申请需提报的材料
1.《陇川县租赁补贴申请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
4.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5.租赁补贴家庭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租赁的房屋权属证明、租金收据;
6.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连续1年不间断社保缴费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申请审批程序
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家庭申请,就业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及审批制度。
(一)申请。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统一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由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二)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就业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就业、收入、住房和租房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情况;法院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情况;房管及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房产情况;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三)审批。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对象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九、补贴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
(一)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250元/月进行补助;
2.城镇中等偏低下收入家庭按200元/月进行补助。
(二)发放时间:
租赁补贴资金原则按季度进行发放,第四季度租赁补贴资金必须于12月25日前发放完成。
原文链接:https://www.dhlc.gov.cn/Web/_F0_0_5BM7UY4Y90DEEDB333054AE38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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