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章凤镇

《陇川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量:2038    作者: 日期:2023/6/2

为有效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做到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县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陇川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

(一)政策措施的背景

根据《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函》(云环函〔2021〕545号)第二章第四条内容,“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同时,《德宏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德污防办发〔2022〕20号)中也明确要求,各县市应于2022年年底前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并实施。

当前陇川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存在明显的重建设、轻管理倾向的现象。乡镇作为农村最直接的行政主管机构,大部分乡镇未落实监管职责,存在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相互脱节现象,一些设施处于“零管理”状态,台账资料不全,缺少系统的质量监督和验收、运行维护、工程资料备案等制度,大部分工程日常运行记录资料缺失。为了不断提高陇川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护水平,确保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大幅度改善村庄环境,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需明确运维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运维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要求等内容,需制定出台该《办法》。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函》(云环函〔2021〕545号)和《德宏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德污防办发〔2022〕20号)等文件制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陇川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23条:

第一章 总则,共2条。该《办法》制定的依据,印发实施的意义,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适用范围;

第二章 目标任务,共2条。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的原则和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实现的目标任务;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共5条。明确了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发展和改革、财政等县直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社区管委、村民委员会(社区)的职责;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共6条。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有“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和“村民委员会管理”两种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明确运行维护单位的职责及相关要求;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使用,共2条。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经费来源渠道和管理使用的要求;

第六章 维护管理及考核,共4条。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共2条。明确了该《办法》的解释部门、执行期限等。

三、《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职责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指导、水质监督性监测及参与考核评估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工作。对负责组织实施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内容及固定资产应当移交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管委会管理使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社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进行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村、居委会污水治理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并实施,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有效运行。负责组织研究决定运行维护管理的各项事务、设施管理人员的人选和补贴,定期组织检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落实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补助和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配合上级对本村(社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检查和评估考核。

四、《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社区管委应统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制止并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水泵、风机、太阳能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原文链接:https://www.dhlc.gov.cn/Web/_F0_0_584KROYKFE4A4FC5546743F1A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