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卫生健康局

典型案例:苏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浏览量:268    作者: 日期:2026/5/31

案情介绍:2026年2月10日,某县卫生健康局接到信访件举报:信访人因腰椎疼痛到某县某村“苏某诊所”就诊,2月8日在苏某诊所打第三针时,出现异常疼痛,流鼻涕、眼泪等症状,第二天到县人民医院检查后诊断为气胸。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人提供的线索,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实:苏某乡村医生离职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家中为邻居和村民开展诊疗活动。某县卫生健康局认为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0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当事人提出听证,某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4月30日作出维持没收违法所得90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苏某于2026年5月10日自觉履行,该案执行完毕并结案。

案件启示:本案暴露出农村地区非法行医的隐蔽性与危害性,苏某虽有乡村医生从业经历,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缺乏规范诊疗条件与应急处置能力,最终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自身也面临严厉行政处罚,教训深刻。广大群众应充分认清非法行医的风险,摒弃“图方便、贪便宜”的就医心态,看病就医务必选择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医护人员具备合法执业资质的正规机构,主动核验行医资质,拒绝前往无证场所就诊。

提醒社会公众,发现无证行医、违规诊疗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筑牢基层医疗安全防线,维护自身健康权益与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文章来源:陇川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