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1日,陇川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王XX、张XX对XXXX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院口腔科诊疗室内有1名医生正在给1名女性患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现场仅有该医生值班,无其他人员。经核实该名医生为邹XX,现场未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只有《职业资格证书》(口腔修复工三级)。
经询问该医院主要负责人刘XX,证实口腔科当日无执业医师值班,只有邹XX值班,并且邹XX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该院自2025年2月起安排非卫生技术人员邹XX独立诊疗,累计接诊1人次。
XXXX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牙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陇川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XXXX医院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二、案件解析
(一)违法主体。陇川县卫生健康局对XXXX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通过该院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为XXXX医院,投资人刘XX,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XXXX医院即为经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为XXXX医院,法定代表人刘XX,主要负责人刘XX,确定XXXX医院为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违法事实认定。陇川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于2025年2月21日对XXXX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通过对医院主要负责人刘XX制作现场笔录并签字确认,以及对刘XX、邹XX、小XX制作询问笔录锁定该院违法行为,邹XX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属非卫生技术人员,非卫技人员严禁独立操作。
(三)法律适用。XXXX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牙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三、典型意义
(一)深刻警示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履行人员资质审核与管理主体责任,聘用人员时务必核查其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及注册信息,明确非卫生技术人员仅可从事导诊、收费、器械清洗等非诊疗辅助工作,严禁越权开展诊疗操作。
(二)严厉打击医疗领域“无证行医”乱象,倒逼医疗机构规范用人、依法执业,坚守医疗质量与安全底线,切实保障患者就医安全与合法权益;同时向社会及医疗机构普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核心条款,强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即违法”的红线意识,引导医疗机构自觉守法、主动整改,推动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监督,形成“执法规范—机构守法—群众监督”的良性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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