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卫生健康局

“以案释法”典型案:XX宾馆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案

浏览量:1874    作者: 日期:2024/6/28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处罚事由: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顾客用品用具布草(填顾客用品用具的具体名称)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正并且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杨某某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布草(填写为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案件启示:卫生监督员对辖区的宾馆(旅店)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建立宾馆(旅店)监督管理分类制度,对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减少监督检查频率;对存在问题的宾馆(旅店)企业,应进行“回头看”监督检查,查看宾馆(旅店)整改情况,督促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对进行立案查处的宾馆(旅店)企业进行跟踪回访,了解企业在接受行政处罚后是否及时整改。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普法宣传,引导宾馆(旅店)企业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理解存在困难和疑问的,还应对其进行指导和帮助,促使其依法依规开展营业活动。

文章来源:陇川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