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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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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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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核记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场所单位是否履行许可申报时的卫生质量控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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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的资信证明,导致审批后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建设项目基本标准要求,全面论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建设项目可行性,导致资金浪费、诊疗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利用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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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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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陇川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窗口,咨询电话:(0692)7998127,投诉电话:(0692)7172020,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卫国路公安局旁;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监察局,电话:(0692)7177691,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碗1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监察局,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碗1号,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陇川县卫生健康局门户网站(http://www.dhlc.gov.cnn/wjj/Web/index.aspx),电子邮箱:lcjsj01@1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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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陇川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30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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