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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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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1996年12月30日发布并实施)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1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第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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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卫计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州人民政府卫计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卫计行政部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省级卫计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
4.送达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计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国家卫计委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对采血站进行监督管理。对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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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的资信证明,导致审批后采血站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采供血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全面论证采血站设置可行性,导致资金浪费、诊疗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利用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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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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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陇川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窗口,咨询电话:(0692)7998127,投诉电话:(0692)7172020,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卫国路公安局旁;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监察局,电话:(0692)7177691,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碗1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监察局,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碗1号,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陇川县卫生健康局门户网站(http://www.dhlc.gov.cnn/wjj/Web/index.aspx),电子邮箱:lcjsj01@182.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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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陇川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2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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