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卫生健康局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浏览量:9095    作者: 日期:2021/11/15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基本代码:
      18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陇川县卫生健康局
      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延续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延续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护士执业延续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核中徇私舞弊,导致护理人员出具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护士执业延续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护士执业延续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陇川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窗口,咨询电话:(0692)7998127,投诉电话:(0692)7172020,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卫国路公安局旁;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监察局,电话:(0692)7177691,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碗1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监察局,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碗1号,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陇川县卫生健康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lcjsj01@179.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陇川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2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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