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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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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正)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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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申请登记书、医疗机构执业许材料;现场审核(执业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现场验收报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对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机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对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和水平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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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危害母婴健康的;
5.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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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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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陇川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窗口,咨询电话:(0692)7998127,投诉电话:(0692)7172020,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卫国路公安局旁;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监察局,电话:(0692)7177691,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碗1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监察局,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碗1号,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陇川县卫生健康局门户网站(http://www.dhlc.gov.cnn/wjj/Web/index.aspx),电子邮箱:lcjsj01@16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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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陇川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10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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