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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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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第十条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第十一条 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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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变更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变更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批准变更执业后用房建设布局、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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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的资信证明,导致执业后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全面论证执业可行性,导致资金浪费、诊疗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利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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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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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陇川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窗口,咨询电话:(0692)7998127,投诉电话:(0692)7172020,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卫国路公安局旁;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监察局,电话:(0692)7177691,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碗1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监察局,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碗1号,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陇川县卫生健康局门户网站(http://www.dhlc.gov.cnn/wjj/Web/index.aspx),电子邮箱:lcjsj01@1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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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陇川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7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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