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浏览量:8253    作者: 日期:2021/10/27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基本代码:
      03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陇川县卫生健康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2006年11月1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2008年6月24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正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号公告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地方性规章:《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云卫公告﹝2015﹞1号)2015年6月23号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应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到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手续:(一)因合并或者分立而终止;(二)歇业;(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个体行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医能力的。其中涉及(三)、(四)项而未主动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注销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注销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注销告知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登记注销后医疗机构是否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的资信证明,导致执业后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全面论证执业可行性,导致资金浪费、诊疗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利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陇川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窗口,咨询电话:(0692)7998127,投诉电话:(0692)7172020,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卫国路公安局旁;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监察局,电话:(0692)7177691,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碗1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监察局,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碗1号,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陇川县卫生健康局门户网站(http://www.dhlc.gov.cnn/wjj/Web/index.aspx),电子邮箱:lcjsj01@16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陇川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8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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