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3、依法监督财务活动,维护财经纪律。
4、实行收支“二条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1、把财务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2、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及时缴存银行,备用金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认真做好日常财务工作,当好领导参谋。
4、负责编制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财务报表和本系统汇总报表。
5、监督各类经常性项目的收支情况,确保全年财务收支平衡。
6、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收取各种规费。
7、局机关财务负责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8、其他未列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财务事宜。
三、收入管理
1、严格执行票据申领和结报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发票。
2、会计必须每日在银行下班前,将资金缴纳指定的开户行,进入财政专户,不得延误。
3、会计每月对收入、缴款情况进行核对,并编制收入缴款表向领导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收、付款工作由会计负责,特殊情况向领导请示后,由领导安排人员代收,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5、加强对会计的监督管理,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支出管理
本局费用支出管理规程:1、申请程序。费用支出预先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办公室主任核准后提请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经办人根据申请计划组织实施。如遇数额较大的支出先提交党委集体研究同意,然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2、报销程序。经办人在取得的合法原始凭据上签字说明费用支出的具体内容,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单位财务人员根据票据及时到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如遇票据不完整或报销手续不健全等,财务人员有权退回发票,要求补全手续或拒付。3、分管财务领导的费用支出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4、单位“一把手”对单位的财务支出行使监督管理权,定期对费用票据进行检查。
1、一般支出管理
办公用品购置、资料印刷等日常支出,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但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会议经费、专项大额开支、接待开支、车辆油料、修理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1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集体研究决定。
2、特别支出管理
(1)会议费:凡经局党委研究,需召开的全局性的各种会议,费用支出严格按照集体研究决定的经费支出计划执行;
(2)差旅费:因公出差补贴标准,按财政局规定执行。
(3)接待费:对外接待工作要本着既热情周到又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来人用餐报局长批准,严格控制就餐陪同人员。
(4)培训费:凡与本局业务有联系或上级明文规定需参加培训的,经局党委同意,按财务规定报销。
(5)考察培训费:班子成员参加考察以及带有考察旅游性质的培训活动等,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其他人员,两年内不得超过一次。
(6)其他费用:以局名义探访离退休老干部、生病住院病人和慰问死亡家属,由分管局长、财务、工会组织前往,费用开支标准500元以内,遇特殊情况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五、现金管理
(1)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具体数额根据财务规定制定。
(2)因特殊情况借款的,必须说明事由并填写借条,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3)报账员(出纳、收款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现金收付。
(4)不准坐支,不准白条抵库。
六、固定资产管理
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由办公室定人统一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做到账、卡、物一致。报废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陇川县统计局局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录用调配
1、补充公务员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局机关各股室和下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实行全员聘任制,经自我推荐、民主评议、竞争上岗,统计局按德、能、勤、绩、廉严格考核后,报局党委研究决定。
3、局机关确因工作需要混岗的,可从下属单位优秀人员中选调。
4、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报城建股履行相关手续。
二、工作人员职务晋升与考核
1、局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执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对特别优秀或有突出贡献者,可以提前晋升。
2、实行任前公示制。对拟任人选,在任用前要进行7天的公示。
3、专业人员获得较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人事局核定指标内,通过专业技术竞聘,经城建股综合考核,报党委批准后,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兑现工资福利待遇。
4、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平时和年终考核、考察。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全局工作人员在岗情况,动态考察工作人员的表现和实绩。年终采取个人述职、民主评议,根据实绩确定考核等次。对年终考核各等次人员的奖惩按人事部门规定和统计局相关制度执行。
5、加强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建设,认真执行“四条禁令”,不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如发生违反事件,按局党委集体研究的规定执行。
三、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及福利
1、局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股室股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局各分管领导请假向局长请示。
2、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劳动保障等部门有明确规定不享受年休假制度的情形,不再享受年休假。
3、职工由于生病等原因需探望的,由机关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股室或单位集中探望。
四、人员培训和职称评定
1、学习培训工作由城建股牵头负责,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2、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对口专业的学历教育。需参加学习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分管人事局长审批。经批准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或自考的人员,毕业后学费由所在单位报销50%。
五、人事管理的其他事项
按县政府要求,本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局党委确定副局长为人事分管领导。“一把手”对人事工作负有直接监督权,开展不定期检查。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陇川县统计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分管副局长为物资采购分管领导,行政办公室为机关物资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办公用品购置、资料印刷等日常支出,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但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会议经费、专项大额开支、接待开支、车辆油料、修理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1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集体研究决定。采购、保管、发放统一由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 大宗用品或政府定点采购目录所列物资,由相关使用部门按政府采购办有关要求共同进行市场调查、选择候选供货商,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签订采购协议。
第三条 所采购物资的报销,采购物资必须开具税务部门正式发票及货物清单。经物资管理人员验收签字的报销单(发票),经有关部门签字核实、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付款)。
第四条 物资管理人员必须对物资进出库建立台账,不得弄虚作假、私自借用。
第五条 每半年行政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仓库进行盘底清查。
陇川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德宏州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进行招标。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承担建设工程能力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总承包公司,均可在其营业范围内参加投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2、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3、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实行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履行规划审批,且已取得规划一书两证;
2、具有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及其它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业已落实,并取得银行建设工程专款证明;
4、工程标底已确定;
5、已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招标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及联系人;
2、工程主要内容;
3、工期和质量要求;
4、报名参加投标和领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点;
5、招标形式。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前5日,报招标办备案。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日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等形式。工程承包可采取全部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均应在招标公告中说明。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以下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公示栏、网络、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共信息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请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竞争,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参加,招标单位不得任意排斥或刁难。公开招标一般适用于无特殊施工要求的工程。
2、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经预先选择的三个或三个以上承包单位发出邀请,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县内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公开招标的,经统计局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工程专业性强,在经验、技术装备或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2)采用招商引资方式进行融资建设的;
(3)由于特殊原因(专利保护、特殊经验或设备等),只能由特定公司承建的;
(4)其它不适于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经统计局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造价不超过30万元的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是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
3、投标报价清单;
4、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5、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
6、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7、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8、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9、开标的时间、地点;
10、投标有效期;
11、合同主要条款;
12、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项目是否设置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应当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无编制能力者,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预算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标底的编制依据:
1、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内,如有突破应先报请原批准机关重新核定投资。不得因投资不足,故意压低标价。
2、编制标底必须以设计资料、施工图或初步设计和招标文件为依据。
3、标底价格计算,应执行全国统一工程预算定额(或单位估价表)。
4、标底内应包括营业税、贷款利息、材料价差及不可预见费等。
5、一个招标项目只做一个标底。
第十四条 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调,超过编制标底时预测的调价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结算,也可由双方商定风险系数,按系数核定补偿。重大设计变更和地基处理,可按实际发生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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