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体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根据州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活动。逐步建立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体设计、稳步推进,低效问责、高效激励,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 财务室负责部机关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并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业务科室及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是绩效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我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统计局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工交财贸、财务、普查办、农业、调查队等股室长任成员,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室。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建立预算绩效考核指标和标准体系。
(二)组织和指导各股室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
(四)全面开展绩效评价。
(五)绩效评价涉及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谁使用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的原则,要求制定的绩效目标客观且可测量、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重点突出。
(二)组织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七条 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预计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的编制,主要包括设定绩效总目标、制定长期、当期(年度)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值等。
第八条 绩效指标编制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指标应当与绩效总目标直接相关,能够充分、恰当反应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能反映绩效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绩效管理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效益。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指标所涉及数据的获取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对于绩效目标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应当准确定义、清晰解释。
第九条 确定绩效指标值。绩效指标值是指使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单位在填报绩效指标值,应当同时明确绩效标准。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值时的依据或参考标准,一般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以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等。
第四章 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监控,主要包括:
1.预算执行进度;
2.预算执行规范性;
3.预算存量资金;
4.预决算差异率。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自评。预算执行完毕后,各项目实施股室要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实际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开展第三方评价。结合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按照预算绩效领导小组确定的范围、要求等对预算绩效情况进行评价。结合部门自评,出具最终评价结果。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提升评价质量。
第六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办公室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用款部门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办公室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为领导决策和行政问责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各股室将所管理的项目经费评价结果作为本单位年度工作的必要公开事项,接受职工的审核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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