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秋冬季,我县一些地方长期以来都有食用(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的陋习,导致(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屡有发生,酿成悲剧。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防范误食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陇川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如下预警通告:
一、草乌、附子是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已被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严禁作为食品、药膳食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发生中毒的风险极高。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游景区供餐单位、敬老院等食堂及自办宴席、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
五、误食掺入了(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食品,如出现口、唇、舌发麻,脸部以及皮肤发痒或者有蚂蚁爬行感,恶心、发慌等中毒症状,应当马上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并立即到就近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不要自行处理或乱服药物,以免延误病情。同时,将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特此通告
附:草乌、附片等乌头类中药材相关知识
陇川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草乌、附片等乌头类中药材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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