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强化公共场所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旅馆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旅馆,是指在我县境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旅店、酒店式公寓、网约房、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旅馆经营单位接待住宿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入住规定,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严禁违反实名制登记行为。旅客住宿时请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做好工作。
未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单位一律禁止提供住宿经营服务。
各旅馆不得擅自接待2020年1月8日以来湖北籍及有湖北省行程经历的人员,如果确需入住的,应报告指挥部(联系电话:7171226),并在指挥部的指导下妥善做好旅客入住工作。
旅馆和旅客违反有关规定,恶意躲避检查和登记备案,特别是因不执行通告要求造成疫情传播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0年2月3日起施行,请广大市民和旅客朋友理解支持。
陇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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