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生龙、黄庆爱委员:
你们提出的科技人员等事业人员与公务员同工不同酬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机关单位公务员执行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事业单位人员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二、按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6〕1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8〕31号)、德宏州关于推进全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德办发〔2018〕50号文件及陇办发〔2018〕48号文件精神:1.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下事业人员不能发车补,公务出行采取报销方式解决;2.各单位可根据节支情况划定事业人员城区因公报销的具体办法,并列入单位事业车改方案;3.事业人员下乡、出差按陇川县差旅下乡相关办法执行。
三、根据州对县绩效考评奖励资金分配指导意见和《陇川县综合绩效考评奖励分配方案》,分配对象为:1.实际在岗的县四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领导(含挂职处级领导);2.实际在岗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农场管委的公务员(含参公)和机关工勤人员;3.部分中央、省、州驻陇单位。要求各乡镇(农场)、各单位进行分配时,不搞平均分配,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按单位年度实际在岗人员及其实际在岗时间情况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年度公务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可适当增加奖励金额;不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定等次的人员不纳入分配范围。
感谢你们对事业人员工资待遇的关心和重视,希望你们以后继续关心和支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4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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