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农业农村局

生态陇川 绿色农耕——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科普宣传

浏览量:285    作者: 日期:2026/2/14

陇川县作为国家重要的蔗糖基地和滇西南特色农业区,甘蔗、茶叶、水稻、烟草、蚕桑是我们的“金叶子”和“钱袋子”——

·用错药,甘蔗卖不进糖厂。

·用错药,茶叶卖不进茶厂,好茶也变柴火。

·用错药,蚕儿一碰就死,一季白干。

·用错药,罚的是真金白银,判的是实实在在的刑期。

守住农药安全红线,就是守住陇川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抓手;科学用药、令行禁止,就是对农业安全和农产品安全的负责。

一、什么是禁限用农药

禁用农药国家发布公告明确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农药。

限用农药剧毒、高毒以及对销售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农药,标签中需标注有“限制使用”字样,仅限在特定作物及特定条件下按照规范方法使用。

二、最新版禁限用农药名录(2025年版)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

(一)《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2.使用禁用的农药;

3.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5.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3.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给陇川父老的重要提示

(一)严格规范农药采购

1. 必须从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购买农药,索取并保存购药凭证。

2. 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不得通过网络、流动摊贩等非法渠道购入。

3. 购买农药时须核对标签信息,确认登记作物与使用范围一致。

(二)依法履行监督义务

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文章来源:陇川县植检植保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