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农业农村局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宏州2025—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1633    作者: 日期:2025/4/7

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州农机技术推广站、州农机安全服务中心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2026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云农机〔20247号)文件要求,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德宏州2025—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德宏州农业农村             德宏州财政

   2025320


德宏州2025—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

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重点

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推动实施推广应用创新。结合德宏州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探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持续实施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三)提高风险防控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和卫星定位辅助驾驶系统应用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采取降低补贴标准或退出补贴范围的方式处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州()、(市、区)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四)提升补贴兑付满意度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严格按照我省确定21大类46个小类121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补贴,若省级进行范围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

常规机具常规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补贴工作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51号)文件要求执行。

农机创新产品各县市要积极开展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将适宜本地区的农机创新产品纳入省级认定的短板机具目录,争取纳入补贴范围。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并结合补贴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除上述机具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州、县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组织分档测算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在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结合实际优化配置参数,制定发布补贴额一览表;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同时与其他省份同类同档产品的补贴额进行比对衔接,防止省际间同类同档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

2.补贴额测算比例

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同类同档次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没有发现异常或违规问题的,可沿用上一年补贴标准。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充分考虑机具主要参数和成本情况基础上,结合全国和本省情况对同档次机具价格进行摸底调查,合理进行测算。

补贴额提高机具的测算比例。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围绕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动力机械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的20%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试点方案需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3.单机补贴限额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4.补贴比例预警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如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暂停该产品的补贴办理,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地资金使用进度,督促各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慢的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补贴资金调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2025年、2026年资金提级发放,资金分配下达到州(市),由省级在各州(市)间调剂。

(二)农机创新产品和创新试点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省级下达的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和各项试点工作任务,严格按省厅下达的资金量和使用范围规范合理使用,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三)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或实施累加补贴的,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再实施。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受理、直补到卡(户)。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2025-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及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含)的须由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探索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并了解机具购置使用情况;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20252026年县级审核完成后由州级提级发放,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和德宏州财政局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完成兑付。提级发放的详细流程和工作步骤按照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和德宏州财政局2024125日联合印发的《德宏州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提级兑付方案》执行。

兑付完成后,各县市要及时在办理服务系统确认结算,并将相关兑付情况录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同时,应及时公开兑付信息。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省农业农村会同财政,根据全省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州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

(七)组织抽查。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州、县市比例分别不得低于3%6%。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权,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州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定期分析研判政策实施效果。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部、省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开展一次面对面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培训工作,强化政策解读和法纪宣传,教育引导其落实购机补贴的责任义务,督促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特别要强化以案说法警示教育,防止虚开发票、不报告异常等情况的发生,有效预防和震慑骗取、套取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发现问题或异常第一时间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级2025—2026年实施方案,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市每季度向州农业农村局上报一次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执行情况,每年125日前向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报送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1.省农业农村厅服务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871—65749549

举报投诉电话:0871—65749548

办理服务系统咨询电话:0871—64150801

农机具投档咨询电话:0871—63647899

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871—63627513

驻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电话:0871—65749422

2.州农业农村局服务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692-2110531

举报投诉电话:0692-2117809

办理服务系统咨询电话:0692-2110531

州财政局监督电话:0692-2121297

驻州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692-2117689

3.芒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692-2121565

投诉电话:0692-2121565

举报电话:0692-2128265

4.梁河县农业农村局服务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692-6161250

投诉电话:0692-6161337

举报电话:0692-6165446

5.陇川县农业农村局服务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692-7170166

投诉电话:0692-7174702

举报电话:0692-7177826

6.盈江县农业农村局服务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692-8124912

投诉电话:0692-8959502

举报电话:0692-8107682

7.瑞丽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692-3066155

投诉电话:0692-3066153

举报电话:0692-3066111

 

 附件:1.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 2022年 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3. 2022年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购机者信息表


文章来源:德宏州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