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

陇川农场社区管委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整治露天焚烧秸秆专项工作的通告

浏览量:1055    作者: 日期:2023/3/15

全场职工群众:

为保护农场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职工群众的利益,全力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坚决遏制秸秆焚烧不良态势,严防烟气和各种污染,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场实际,现将全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通告如下:

一、禁烧范围。农场社区管委辖区内均为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焚烧秸秆(含废旧地膜、杂草、枯枝落叶和垃圾等)。

二、禁烧时间。发布之日至4月30日。

三、秸秆处理措施。加强与秸秆打包公司的联系、对接工作,及时将打包好的秸秆拉离田块,方便人民群众开展耕作活动;同时指导好农户将秸秆采取肥料化(沤肥)、饲料化(饲养牲口)、基料化(秸秆还田)、原料化(茎叶再利用)、燃料化(生物质颗粒)“五化”综合利用。

四、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农场社区管委、各社区和糖厂成立秸秆禁烧巡逻队,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实行全域禁烧。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制止、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秸秆焚烧现象。

五、惩处办法。对擅自在农场社区管委辖区内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之规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干扰执行禁止焚烧秸秆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农场社区管委广大党员干部和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要学法守法,按照“谁种植谁负责”的原则,带头管好自家的田块,争做秸秆禁烧模范、秸秆还田的先锋、综合利用的标兵。农场社区管委广大人民群众,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坚决抵制秸秆焚烧,大力倡导秸秆禁烧,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生态乡村而做出积极贡献!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投诉、举报可拨打农场社区管委投诉电话:0692—7967056,县级环保部门投诉电话:12369。

 

 

 

陇川县陇川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