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金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陇(陇)林草罚决字[2025]第L014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7月29日
违法事实:于2025年6月14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陇把镇邦外村委会卡茄小组(小地名:卡茄大坡)林地滥伐林木。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检测结果:该小班位于陇川县陇把镇邦外村委会卡茄小组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林地,地类:乔木林地,林种国土融合数据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其它软阔类(阔叶树种),中心坐标(2000系):377352/2691143,数量60株,林木蓄积7.5624立方米折原木材积7.5624立方米×0.85=6.4立方米。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处罚内容:1.责令于2026年7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共计120株。
2. 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零捌元整(6.4m3×180元/m3×4倍=¥:4608.00元)
处罚机关:陇把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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