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邹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陇(陇)林草罚决字[2025]第L013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7月27日
违法事实:于2025年3月27日,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情况下,在陇川县陇把镇户岛村委会户岛山小组户岛山老寨(小地名)推整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检测结果:涉案地块位于陇川县陇把镇户岛村民委员会户岛山小组范围内,小地名:户岛山老寨;林地权属均为集体林地;乔木林地。林种为:国防林,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林地,优势树种为:其它软阔类(阔叶树种),郁闭度:0.75、中心坐标:379477/2694836。涉案面积为0.0991公顷(991平方米),现场地表上种植着甘蔗。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处罚内容:1、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30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91平方米×10元/平方米×0.2倍=壹仟玖佰捌拾贰元整(¥1982.00元)。
处罚机关:陇把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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