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河道行洪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河道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理保护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流、水库、渠道等水域及岸线,具体以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一)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房屋、畜棚及其他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电鱼、炸鱼、毒鱼;
(四)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河道和种植高秆作物、芦苇和树木等(堤岸防护林除外);
(五)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丢弃动物尸体;
(六)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七)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养殖和堆放柴草垛、木料垛等其他物料;
(八)严禁损毁堤坝路(桥)及相关设施、林木绿地、围网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九)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野炊、设置摊点、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十)严禁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十一)严禁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十二)严禁未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特此通告
陇川县水利局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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