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陇(陇)林草罚决字[2025]第L006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4月01日
违法事实:李某某于2025年 02 月 24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5年02月17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陇把镇邦外村委会兴迈央小组壮拱(小地名)砍伐林木。该小班现场位于陇把镇邦外村委会兴迈央小组壮拱(小地名),中心坐标377303、2693109,林木所有权为个人,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其他阔叶;经现场测绘采伐小班面积为10.5亩。采伐树种为其他阔叶,滥伐树株共计为39棵,林木蓄积6.6912立方米,出材量5.7立方米。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处罚内容:1.责令于2025年8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共计117株;
2. 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人民币:叁仟零柒拾捌元整(5.7立方米×180元/立方米×3倍=¥:3078.00元)。
处罚机关:陇把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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