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陇把镇人民政府

陇(陇)林草罚决字[2025]第L004号

浏览量:919    作者: 日期:2025/4/3


被处罚人:蔡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陇(陇)林草罚决字[2025]第L004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3月25日

违法事实:蔡某某于2024年12月25日,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陇川县陇把镇邦外村委会弄贤尖石头山(小地名)开垦林地,造成林木毁坏。经德宏健森林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检测结果:涉案地块位于陇川县陇把镇邦外村民委员会弄贤山陇把镇3号国有林,地类均为采伐迹地。共区划2个小班,1小班中心坐标为:376077、2692021;2小班中心坐标为:376050、2691671。涉案树种为其他阔叶、杉木。涉案林木数量共180株,其中:其他阔叶共153株,林木蓄积15.67立方米折原木材积13.3立方米;杉木共27株,林木蓄积3.79立方米折原木材积3.0立方米。

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开垦林地,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处罚内容:1.责令于2025年8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共计360株。

2.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3.3立方米×70元/立方米×2倍+3.0立方米×325元/立方米×2倍=叁仟捌佰壹拾贰元整(¥3812.00元)            

处罚机关:陇把镇人民政府

文章来源:陇把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