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20个要点
1、孩子日记不能私自偷看
“现在的孩子越来越难管了。”一些家长以此为借口,私自截留孩子信件并进行阅读,或翻阅孩子的日记。
这一行为不但伤了感情,还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2、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长”
在偏远农村,很多家长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里;情况好的,有年迈的外公外婆或婆婆爷爷照顾;情况差的,只有大一点的孩子照顾弟妹。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3、父母不得用“棍棒教育”
有的家长总是认为“棍棒”的教育才能帮助孩子成长,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4、父母不得让孩子辍学
为了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5、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6、学校老师不能在教室里抽烟
个别教师管不住自己,在上课时吞云吐雾,让学生抽“二手烟”。
这种现象不但有损形象,而且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7、老师不得再骂“笨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8、老师不得随便补课
三令五申不准补课,但部分学校仍然偷偷摸摸补课,家长带着孩子到教师家中补课。而有些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允许老师给学生布置大量的家庭作业。
针对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9、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可能有些学生调皮、其品行上有缺点。或者有些学生学习困难,成绩不好。部分学校就会以这些理由去歧视这些学生,严重则开除。学校应当规避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一旦违法,将有可能成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10、社会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那些威逼利诱未成年人上街去乞讨的大人,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11、关于校园欺凌和网络欺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12、暴力等不得向小孩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13、助力未成年人戒除网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第七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14、食品等不得对小孩有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15、娱乐场所不得放行小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6、烟酒不得出售给小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7、孩子也有人格尊严
案例:一名中学生晚自习时间玩手机,被老师发现后没收。这名学生心怀不满,在老师转身走时吐了一口痰,老师发现后火冒三丈命令其把痰舔干净。在这名老师的监督下,学生不得不舔干净了自己吐的痰。学生家长认为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将老师和学校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8、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案例:2009年4月中旬,吉林省白城市200多名学生随家长来京就诊。家长称,之前孩子根据学校安排为当地森林保护区的榆树上农药后,当天便出现轻微中毒症状,因当地医院未予及时规范治疗,他们将孩子带到北京治疗。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19、讯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监护人到场
案例: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4名无辜的青少年学生被当做犯罪嫌疑人错误拘捕,4人被刑讯逼供,直到3个月后真凶被抓获才重获自由。后该公安机关被起诉。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0、对未成年人犯错处罚应注意方式
案例:两名不满12岁的双胞胎兄弟在书店偷拿了两张光盘。书店的保安发现后,将他们当众留置审问,造成二人精神极度恐惧。二人回家后害怕父母责骂,双双跳楼自杀。后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书店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书店对孩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近24万元;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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