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陇川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加快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违法查处等工作,满足农户日常建房需求,县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陇川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
(一)政策措施的背景
根据党和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关于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能划转决策部署和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用地规划及办证有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盘活土地资产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款依据,需制定出台《陇川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和《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陇川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共有九章45条:
第一章 总则,共有4条。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依据,明确了农村宅基地适用范围、概念及宅基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 职能职责,共有4条。明确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县直各相关部门及乡镇的职责;
第三章 申请条件,共有4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即坝区不超过30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不超过350平方米,规定了申请人条件等;
第四章 审批程序,共有3条。明确了宅基地审批流程;
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有7条。规定了宅基地建房中的申请审查、开工查验、竣工验收等“三到场”制度,对宅基地选址、批新拆旧、动态巡查、批准时限,及其他禁止行为作了要求;
第六章 登记管理,共有5条。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建房后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
第七章 流转、退出管理,共有11条。明确了宅基地流转方式、流转要求、房屋继承,宅基地退出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共有4条。明确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以及各级部门在宅基地审批中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共有3条。明确了该办法的解释部门、执行期限等。
三、《办法》的关键词、专业术语等
为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款依据,陇川县人民政府制定了《陇川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农村村民: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面积标准:坝区村庄每户宅基地用地不超过30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村庄每户宅基地用地不超过350平方米。
宅基地土地性质和用途: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属于住宅用地。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机制: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
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农户申请、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村委会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审批“三到场”:指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
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和出租。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条件:须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宅基地退出程序:农户提交书面申请、村审核、评估价值、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农户获得补偿、县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农民转让宅基地后可以再申请吗: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不能。
农房出租的最长年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可以抵押吗: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外,其它地方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不能抵押。
四、《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做好确权颁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批准,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纠纷调解等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建环卫等多部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工作组或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工作指导。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交通、路政、水利、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公安、供电、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事项
(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执行。
(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县级相关部门对宅基地管理负有共同监管责任。
(三)无权批准农村宅基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宅基地的,超越权限批准宅基地的,或者违反本办法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宅基地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 https://www.dhlc.gov.cn/Web/_F0_0_56XA7HR54BEA05D342A443FEB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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