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陇把镇人民政府

陇川县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相关政策材料

浏览量:27239    作者: 日期:2019/4/19

陇川县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相关政策材料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真正把殡葬改革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扎实推进,确保全县殡葬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目标任务。围绕“移风易俗、节地生态、减轻丧属负担”三大目标,实施文明殡葬、惠民殡葬、人文殡葬、绿色殡葬、法治殡葬建设。科学划定火化区和非火化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和骨灰进公墓安葬,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力争到2020年,实现火化区覆盖全县国土面积的40%和总人口的50%,火化区平均火化率达到或接近100%,公墓墓位超标硬化现象得到遏制,公益性骨灰安放或遗体安葬设施覆盖全部乡镇、农场,全县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50%以上,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土葬全面杜绝。

       殡仪馆建设情况和业务范围。陇川殡仪馆位于陇川县章凤公墓旁,设有火化车间718.89㎡,骨灰寄存用房400个格位。于2018年6月26日开始试运营,截止2019年4月2日已进行遗体火化309具。1、遗体火化所需证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于救治机构的,由医师签名及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有效;死于非救治机构的,由医师及民警签名、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有效;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携带逝者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直系亲属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2、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或指导价):遗体火化 700元/具(含抬尸进炉、火化、拣灰装盒等),12岁以下儿童减半;遗体接运往返20公里以内 360元/具(含提供消毒、遗体收敛、抬尸和将遗体运至殡仪馆等),超过20公里的,按每增加1公里加收3元计算,往返200公里以上的面议;遗体冷藏每天每具120元(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骨灰寄存每格位20元/月(首次寄存15天内免费,由殡仪馆提供骨灰寄存服务)。

       公墓骨灰安葬要求。骨灰安葬的单人、双人骨灰墓穴均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米;立体安葬(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0.25平方米/格;(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不得散埋乱葬,严禁再建大墓、活人墓和豪华墓;尊重国家规定的10个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的土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本民族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夫妻一方属国家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的,另一方须有正式的“随教”手续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才允许参照执行);设置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等不保留骨灰等生态节地安葬区域和集中祭扫区域。

       惠民殡葬奖补政策。(1)火化区范围内,没有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后安葬的,给予3000元奖励;非火化区人员死亡的,丧属自愿将死者火化后安葬的,给予3000元奖励;(2)因城建、交通、水利、学校、旅游、工业等其他项目开发需要和自愿搬迁坟墓,以骨灰安葬方式进入公墓安葬的,每搬迁一冢坟墓,除征地补偿外,给予1000元奖励;(3)火化区内人员死亡后,在公墓区采取立体安葬或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平地深埋不留墓碑等节地生态葬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非火化区内人员死亡后,采取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4)丧葬奖励费须凭火化证、公墓服务机构开具的安葬(含节地生态葬)证明领取。

       丧葬抚恤费发放政策。(1)国家公职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凭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节地生态安葬证明)办理;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凭死亡证明办理;捐献遗体的凭科研、教学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2)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国家公职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凭火化证、墓地使用证明办理。墓地使用证明由死者生前单位如实提供,其证明材料包括:有村民小组、村委会和乡级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盖章的购买墓地时的证明、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3)异地以骨灰安葬方式安葬的,按异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到死者生前单位办理。

       责任追究制度。(1)火化区范围内按照殡葬管理规定应当火化的人员,如拒不执行火化和不进公墓安葬的,不得享受相关丧葬抚恤政策,单位不得为其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对违规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单位和责任人,由组织和人社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成追回补助资金。凡单位内出现遗体土葬或遗体火化后装棺安葬的,取消单位当年和次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该单位各类绩效考核奖励,并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2)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凡不进行火化和不按规定安葬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云监字〔2005〕34 号)中的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十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对亡故者直系亲属中的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3)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遗体火化后骨灰二次装棺入葬,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安葬、建造坟墓。经发现核实后,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限期整改,逾期不执行的,由乡镇(农场)按照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丧属承担,不给予任何补助或丧葬抚恤等费用;对非法提供土地建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责任,由乡镇(农场)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严禁拖延处理遗体和骨灰。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遗体和骨灰的处理,按照殡葬管理法规应当火化的公民死亡后,遗体应在死亡后 10 日内火化;遗体运至殡仪馆后,要及时组织进行火化,需冷藏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民政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规定期限内不火化的,由乡镇(农场)对遗属或者责任人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法规的,遗属不得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有关社会福利待遇和相关救助政策;(5)严禁遗体非法外运。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火化前的遗体运送和冷藏,在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下,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送和冷藏遗体;凡属异地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火化处理;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外地的,须经县卫生、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外运;未经批准,医疗及事故处理单位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除责令追回遗体外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严禁违规制售丧葬用品。整治丧葬用品市场,打击制售丧葬用品及“殡葬中介”等非法活动,在非火化区内全面规范墓材加工、销售,禁止制造出售超标墓材;严禁在火化区内生产、销售棺木、超标墓材等土葬用品;禁止在城区和集镇的沿街出售丧葬祭祀用品,禁止销售塑料材质等污染环境的丧葬用品;禁止无证打碑,禁止在城区、集镇、公路沿线和村庄周围打碑。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由乡镇(农场)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证非法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乡镇(农场)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7)严禁在规定范围内私自进行丧事活动。全面整治城区乱搭灵棚、占道路祭、游丧扰民和沿途燃放鞭皰、拋撒纸钱等影响交通、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所属乡镇(农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全县乡镇(农场)的丧事活动,由所在乡镇(农场)自行规范;(8)严禁丧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提倡厚养薄葬、文明治丧、低碳祭扫,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引导广大群众采取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络祭扫、踏青遥祭、家庭追思会等方式缅怀故人。凡国家公职人员,如家中直系亲属有丧事活动,需提前向所属单位报告,凡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委和组织人社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陇川县全面深化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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