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6月30日前,在陇川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25年5月31日前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逾期年检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内部建设情况
(三)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接受管理监督情况;
(六)工作报告;
(七)“走出去”工作情况(“走出去”主要是指以社会组织名义到国外开展相关的活动);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四、年检方式及工作流程
(一)年检方式。登录“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填报有关年检内容,年检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填报审核(不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检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于2025年4月30日前由业务主管单位完成初审,登记管理机关于2025年5月31日前结合日常监管、年度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访查处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予以相应年检结论。
根据工作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要求参检的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二)年检工作流程。通过“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s://ynmz.yn.gov.cn/shzz/#/)办理。具体填报步骤见“年度检查填报指南”(详见附件)。
五、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将确定为“不合格”,同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社会团体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违规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未按时在“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且未按时完成补正,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2024年度发生违法违规事项被相关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未完成上年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22)2024年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23)违反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
(2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3.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在“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相关要求
(一)开展社会组织年检,是法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是社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各参检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亲自把关,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严格按照年检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如实填报上传年检有关材料,确保年度检查报告精准,不错报、不漏项。
(二)2025年是“全省社会组织合规建设年”,县民政部门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年检抓手,按照《云南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一是对于“0”元注册的社会组织或是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注册资金)的,必须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补足相应资金;二是对于未开设账户未建账的社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云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水平;三是根据《云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在年度检查中重点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工作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
(三)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需上传《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社会组织可不提交《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所有参检对象须于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线上报送,接受年度检查。凡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处理。逾期未参加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社会组织参加年检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在民政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年检结论以公告为准,各参检社会组织应在年检公告发布后及时持登记证书(副本)到当地民政部门加盖年检印鉴。
(联系人:韩琴雅 咨询电话:7173176 )
[附件: 年度检查填报指南]
[附件: 陇川县县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名单]
陇川县民政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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