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
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推进阳光低保的若干规定》(云民社救〔2018〕3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要求,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4级民政部门均应设立低保投诉举报电话,公开受理范围,接受群众监督。现将各级低保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公布,请各地按《若干规定》要求,做好受理、核实及答复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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