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我局决定对取得有效期满未延续的陇川县峰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53312420190016)予以注销。即日起,被注销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和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陇川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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