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三)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我局决定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陇川县勐宛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X53312420230007)予以注销。即日起,被注销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和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陇川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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