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教育体育局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2年版)
(陇川县县、乡、村政务服务事项共19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公共服务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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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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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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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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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一)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八条 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由下列审批机关审批:(一)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实施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71 号)附件 2 第 3 项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附件 3 第 2 项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省教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权限。其中由省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尽快下放管理权,在管理权下放前,仍由省教育部门实施变更和终止审批。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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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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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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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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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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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校车使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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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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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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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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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教师、学生申诉的处理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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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教师、学生申诉的处理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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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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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 号)第四章 基本公共教育。国家完善基本公共教育制度,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不断提高国民基本文化素质。本领域服务项目共 8 项,具体包括:免费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寄宿生生活补助。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 2019 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 号)一、调整完善学生生活补助政策。从 2019 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387 号)第二条 “一补”资金,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第四条 补助范围是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补助对象是在籍在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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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乡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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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 号)第四章 基本公共教育。国家完善基本公共教育制度,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不断提高国民基本文化素质。本领域服务项目共 8 项,具体包括:免费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寄宿生生活补助。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 号)(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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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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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 号)第四章 基本公共教育。国家完善基本公共教育制度,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不断提高国民基本文化素质。本领域服务项目共 8 项,具体包括:免费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寄宿生生活补助。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5 号)二、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在认真做好国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省级试点工作。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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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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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附件 3 第 74 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省、州级体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体育部门审批权限。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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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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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 336 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附件 2 第 62 项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9 号)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州级非行政许可项目及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德政告〔2015〕161 号)将跨县(市)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下放至县级。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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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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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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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 |
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21 号)第五条 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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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8 号)第四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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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行政确认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6 号)第三条 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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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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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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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全民健身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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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第十二条 每年 8 月 8 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
县、乡、村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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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文化体育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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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全民健身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
县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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