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闭环管理试运行的通告

浏览量:2430    作者: 日期:2024/2/27

全县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各机动车检测站、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治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有效推进超标排放机动车维护修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20〕173号)、《德宏州交通运输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德宏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德交发〔2020〕6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推进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2023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全县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闭环管理。现将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汽车排放检验机构( I站)和汽车排放维护企业(M站)主体责任

(一)汽车排放检验机构( I站):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对超标排放汽车,应通过书面告知、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到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站(M站)修理。并将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M站信息张贴于办事大厅、休息区等醒目位置,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应积极为复检车辆提供预约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检测费优惠等优先服务措施。(陇川I站:陇川金鑫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陇川金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企业(M站):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要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陇川M站:陇川县章凤鹏达汽车维修厂)

二、检测操作流程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对排放检验不符合标准的汽车,经(M 站)维护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I)站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并超标排放汽车的排放检验信息和维护修理信息,上传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相关系统实现“检测、维修、复检、上传”闭环管理。复检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对未提供M站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相关维修凭证机动车,不得进行复检。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和程序将车辆予以报废。

三、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做好联网运营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I/M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日常监管制度,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为,确保 I/M 制度能够按照业务流程顺利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负责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资质审核工作,推进M站标识统一化,建立完善 M站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公示、发布 M站信息,提升排放维修技术和装备水平;依法加强对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日常监管,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结合维修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等日常工作,对服务质量差和投诉多的M站做退出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汽车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汽车检验机构伪造汽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检验过程中强行退出)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并记入信用记录。

公安部门职责: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的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处罚。

四、监督管理

推行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把I/M制度落实到位。

投诉电话: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0692-3024407

陇川县交通运输局0692-713627

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692-7171132

陇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0692-7173312

I站服务咨询电话:

德宏陇川金鑫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0692—7178256)

德宏州陇川金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0692-7173666)

文章来源:陇川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