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交通运输局基本目录(2021)版
(行政确认8、行政许可20、其他行政权力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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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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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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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租汽车类经营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 112 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 2016 年第 60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6 号修正) 第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16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4 号修正) 第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63 项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21〕10 号)附件 2 州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许可权限。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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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租汽车类经营许可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 112 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 2016 年第 60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6 号修正) 第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16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4 号修正) 第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63 项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21〕10 号)附件 2 州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核发权限。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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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舶检验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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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 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2 号)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28 号)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技术监督服务活动。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包括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维修中使用的与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船检机构执业道德准则〉等四个规定的更正通知》(海便函〔2006〕236 号)附件3《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的主管机关。各船舶检验机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图纸的审查和船舶检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 号)附件第 12 项 船用产品检验下放州(市),第 25 项 将子项“船舶检验证书核发”与主项“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合并实施,不再单列子项,同时将原主项“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的名称变更为“船舶检验证书核发”。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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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10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第 10 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4 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2 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 8 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4 号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82 号第六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17 号第七次修正)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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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10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第 10 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4 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2 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 8 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4 号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82 号第六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17 号第七次修正)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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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使用总质量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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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
网络货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 号)第六条 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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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路、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4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1 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1 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4 号)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288 号)一、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一)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家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普通国省干线以下的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二)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州、市作为业主实施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普通国省干线以下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跨州、市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州市作为业主实施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时确定的分界范围,由属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19〕6 号)印发的《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或按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执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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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路、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2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32 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二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4 号)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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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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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号)附件 1 第 24 项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288 号)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国家高速公路施工许可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及以下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属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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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路施工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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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路施工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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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路施工许可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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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路施工许可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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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路施工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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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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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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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路、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第六条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 号)附件第 10 项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其子项中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权限下放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288 号)一、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二)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州、市作为业主实施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普通国省干线以下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跨州、市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州市作为业主实施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时确定的分界范围,由属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三、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公路工程新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国家高速公路竣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公路工程新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权限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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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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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 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2 号)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 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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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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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 号)附件 1 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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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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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 24 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63 项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21〕10 号)附件 2 州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许可权限。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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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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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2 号)第五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云南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海事监管事权层级划分方案的通知》(云海监〔2015〕345 号)附件第 1项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按监管事权层级划分为:省地方海事局、澜沧江海事局负责对各州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局)的业务指导。州市地方海事局,思茅、西双版纳海事局:1.负责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审批工作;2.负责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工 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63 项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21〕10 号)附件 1 将州级权限下放至县级。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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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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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 15 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 3 年。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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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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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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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营运证配发 |
教练车证配发 |
行政确认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51 号修正)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 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使用统一标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专段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教练车证。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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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营运证配发 |
道路运输证配发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 号)附件 2 第 3 项 省际、市际、毗邻 县行政区城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63 项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21〕10 号)调整为州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配发权限。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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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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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6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第 9 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3 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1 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35 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17 号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10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第 10 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4 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2 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 8 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4 号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82 号第六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17 号第七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 一次审验。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 州(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营运车辆、教练车进行年度审验。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63 项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21〕10 号)附件 2 州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审验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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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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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站级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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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10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第 10 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4 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2 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 8 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4 号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82 号第六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17 号第七次修正)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云交运输〔2020〕45 号) 二、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五)客运站站级调整和验收:根据《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2020)》一、二、三级客运站和便捷车站纳入许可,一、二级客运站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和评定,三级客运站和便捷车站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和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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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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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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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10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第 10 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4 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2 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 8 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4 号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82 号第六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17 号第七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63 项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21〕10 号)附件 2 州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确认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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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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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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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3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3 号修正)第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63 项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21〕10 号)附件 2 州级不再实施,保留县级注册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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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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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评审 |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评审(全过程造价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64 号)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实行造价监督、资质资格、造价评审、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新增单价、价差调整、绩效考评等造价管理制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 301 号)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变更费用、运营维护费用等造价文件,应当经造价管理机构评审并按相关规定与对应的工程方案同步报主管部门审批。公路工程造价文件按项目审批权限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按权限具体负责。 |
县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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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评审 |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评审(招标控制价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64 号)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实行造价监督、资质资格、造价评审、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新增单价、价差调整、绩效考评等造价管理制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 301 号)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变更费用、运营维护费用等造价文件,应当经造价管理机构评审并按相关规定与对应的工程方案同步报主管部门审批。公路工程造价文件按项目审批权限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按权限具体负责。第三十条 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组织编制招标工程的清单预算价、成本价、最高投标限价等造价文件,并在规定时限内按管理权限报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288 号)四、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控制价审查。国家高速公路以及省级负责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的投标控制价审查,由厅造价局承担;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投标控制价审查,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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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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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开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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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8 号)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2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32 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第二十五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 登录在线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对项目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监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4 号)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第八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第二十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办理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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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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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通(警)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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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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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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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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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2 号)第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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