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章凤千惠牧业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4MAXXXXXXXX
经营者:许林丽
公民身份号码:陇川县章凤镇弄贯村委会弄贯傣一社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弄贯村委会弄贯傣一社
陇川县章凤千惠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基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基地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基地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你基地于2020年8月开工建设,2021年4月竣工投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要求,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2022年6月20日检查当日,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2.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根据2022年6月27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陇川县章凤镇千惠牧业基地执法监测检测报告》(YNFYDH2022062013)化粪池外排口水质检测结果显示:氨氮为223mg/L、总磷为27.3mg/L、悬浮物为350mg/L、化学需氧量为2.26×1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979mg/L、粪大肠菌群为4.8×105MPN/L,各项检测指标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排放浓度:氨氮80mg/L、总磷8mg/L、悬浮物200mg/L、化学需氧量400mg/L、五 日 生化需氧量150mg/L、粪大肠菌群1×104MPN/L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2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7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陇川县章凤镇千惠牧业基地执法监测检测报告》(YNFYDH2022062013)、营业执照相机采集件、经营者身份证相机采集件、现场照片及相关复印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基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2〕41号)告知你基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基地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你基地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2022年9月19日向我局提交《行政诉求申请》及相关证据。经我局复核,你基地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基地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你基地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在作出拟处罚决定前,已充分考虑你基地违法情节、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综合因素,已属从轻处罚情形,决定维持原拟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1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2〕41号)、2022年9月15日《送达回证》、《行政诉求申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陇川县章凤千惠牧业基地陈述申辩的回复》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你基地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行政命令:责令你基地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基地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基地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基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3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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