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德环罚字〔2022〕36号__行政处罚决定书_(陇川县绍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新社山采石场)

浏览量:4477    作者: 日期:2022/12/8

陇川县绍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新社山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有绍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景罕镇罕等村委会新社山

陇川县绍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新社山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61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采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采石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采石场在破碎机站东下角一处空地上露天堆放有8个大油桶、1个小油桶,9个油漆桶,破碎机房下露天堆放有5个油桶,桶内共存有废机油460L、废液压油520L、废齿轮油460L,共计存放1440L,废机油、废液压油、废齿轮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HW08类别。经查阅《陇川县景罕镇新社山采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新增1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用于暂存项目产生的检修废机油以及废紫外线灯管,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但你采石场未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61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617日、619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若干和相关复印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采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2022818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235号)告知你采石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采石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采石场未在期限内申请听证,于2022821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申请减轻处罚。

经我局复核,你采石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采石场提出的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我局在确定行政处罚额度时已充分考虑到你采石场积极配合调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社会影响较小及疫情影响等诸多因素,决定维持原定拟行政处罚金额,并于2022914日将《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陇川县绍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新社山采石场陈述、申辩的回复》送达你采石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81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235号)、2022819日《送达回证》、2022821日陇川县景罕镇新社山采石场《陈述申辩申请书》、202291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陇川县绍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新社山采石场陈述、申辩的回复》、202291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你采石场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命令:责令你采石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建设完成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和管理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行政处罚:对你采石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壹拾伍万元(¥15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采石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916

文章来源:德宏州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