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永固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朝建
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拉线六队象鼻山(项目地址)
德宏州永固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0日对你公司社区戒毒康复劳动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脱硫塔1#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根据2022年6月28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德宏州永固墙材有限公司废气执法监测检测报告》(YNFYDH2022062016号)显示:你公司脱硫塔1#烟气排放口外排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74.6mg/m3、二氧化硫浓度为964mg/m3、氟化物浓度为35.3mg/m3,超过了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3124MA6K6EA78A001V)许可排放浓度(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50mg/m3、氟化物3mg/m3)的限值,你公司实施了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2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8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德宏州永固墙材有限公司废气执法监测检测报告》(YNFYDH2022062016号)、2022年7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
91533124MA6K6EA78A001V)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视频及相关复印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措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6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2〕38号)告知你公司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2〕38号)、2022年9月6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命令: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满足排污许可证限值要求。
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5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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