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珠海、汕头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进出口商会,外贸发展局、外贸中心、外资协会:
为顺应当前外贸发展形势,推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改革创新,更好开展一般性展位基数重校,结合近年来展位安排实际情况,现将新修订的《中国进出口南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8月18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参展 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特制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二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 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 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
第四条 一般性展位是指交易团组团单位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商务部切块下达的各交易团展位数量内,分配给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五条 地方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一般 性展位申请,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负责受理国资委管理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
第二章 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确定
第六条 商务部根据各交易团前三年平均出口额、贸易方式和地区系数等因素核算各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其中,对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交易团采取提高出口额系数和省级交易团核算数量外另行安排部分一般性展位等支持措施,促进地区平衡发展。在重核各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时,可根据外贸发展需要,对全部或部分展位数量进行安排。
第七条 第六条所指出口额的统计口径是中国海关全口
径统计。其中,加工贸易出口额按系数 0.5 计算。
第八条 各交易团每期一般性展位数量由各交易团每期 对应商品出口额占全国每期对应商品出口总额比重,乘以广交会每期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交易团切块支持后的一般性展位总量得出。其中,东部和国资委管理企业、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交易团出口额系数分别按 1 、1.25 、1.5 计算。
具体公式如下:
第九条 各交易团和国资委管理企业组团单位根据商务部核定的每期一般性展位总量, 自愿申报本交易团和所辖国资委管理企业当期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以下简称外贸中心)结合展馆物理条件确定展区规模,并对交易团和国资委管理企业组团单位申报的各展区展位数量提出微调建议,报商务部外贸司审定后,面向社会进行公
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三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第十条 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
码。
( 二)对应展区企业出口金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
|
地 区 |
企业类型 |
金额(万美元) |
|
沿 海 |
流通型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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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型 |
75 |
|
|
中部及东北 |
流通型 |
75 |
|
非流通型 |
40 |
|
|
西 部 |
流通型 |
40 |
|
非流通型 |
20 |
(三)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各交易团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本交易团在
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 20%)符合本条( 一)规定,但未达到本条( 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 二)国家环保、海关、税务、市监、外汇、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第四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受理和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 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服务系统向所在行政区域交易团组团单位或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提出参展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
第十五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 达到 2 个或 2 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 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 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十六条 交易团组团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 条的规定,对受理的企业参展申请进行初审,并根据本办法
附件 2 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分值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 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包括出口额、行业自律、 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境内外商标注册、 品牌荣誉等 7 项评分指标(见附件 2)。各交易团不得上调 7 项评分指标 分值,但可结合本团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评分指标。各项分值项下的评分标准可由各交易团细化。
第十八条 鼓励环保、节能等产品参展,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展。
第十九条 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第二十条 交易团在展位申请截止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量化评分与优选原则确定本交易团参展企业和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
第二十一条 交易团应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建立规 范、公平、制衡、透明的本交易团展位安排制度,在本地商 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展位安排办法,公示展位安排方案,接受社会质询。
第五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的复核
第二十二条 交易团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服务系统将本 团拟安排参展的一般性展位使用企业及展位数量报相关商 (协)会,商(协)会在交易团提交安排方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的复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商(协)会复核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不
合格的企业或交易团,按以下办法处理:
( 一)交易团拟安排展位的参展企业中,未达到本办法
第十条最低出口额标准的企业比例超过本交易团参展企业总数 20%的, 由商(协)会通知交易团调整参展企业。
( 二)展品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由商(协)会通知交易团更换展品或调整参展企业。
(三)参展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由商(协)会通知交易团调整参展企业。上述调整或更换工作应在商(协)会通知相关交易团后
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对交易团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调整企业或展品的,其相关展位按以下办法办理:
( 一)相关商(协)会在规定期限过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一般性展位收回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向各交易团公布。
( 二)各交易团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出展位使用 申请;商务部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将收回展位切块安排给提出申请的相关交易团使用。
(三)相关交易团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商务部切块安排的 展位分配给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企业,经相关商(协)会复核后安排参展。
第二十五条 相关商(协)会需明确每届展位位置安排 细则,并在广交会官网、商(协)会网站上公示展位位置安排方案,根据反馈及时调整完善,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134 届广交会起执行。
附:1. 广交会出口展各展区管理商协会
一览表
2. 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
附1
广交会出口展各展区管理商协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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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 |
展 区 |
管理商协会 |
|
第一期 |
家用电器 |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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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消费品及信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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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电气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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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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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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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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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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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力、电力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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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机械及机械基础件 |
||
|
工业自动化及智能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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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机械(室内/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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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室内/室外) |
||
|
新能源汽车及智慧出行 |
||
|
摩托车 |
||
|
自行车 |
||
|
汽车配件 |
||
|
车辆 |
||
|
新材料及化工产品 |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
|
|
五金 |
||
|
第二期 |
建筑及装饰材料 |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
|
卫浴设备 |
||
|
家具 |
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 |
|
|
餐厨用具 |
||
|
日用陶瓷 |
||
|
家居用品 |
||
|
钟表眼镜 |
||
|
礼品及赠品 |
||
|
节日用品 |
||
|
家居装饰品 |
||
|
工艺陶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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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工艺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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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林用品 |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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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织及藤铁工艺品 |
中国外商投资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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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石装饰品及户外水疗设施 |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
|
|
第三期 |
个人护理用具 |
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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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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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婴童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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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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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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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文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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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箱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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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及旅游休闲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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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用品 |
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宠物用品专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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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宠物食品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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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装 |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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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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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服及休闲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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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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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饰物及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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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纺织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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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原料面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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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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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革皮羽绒及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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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毯及挂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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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保健品及医疗器械 |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
附 2
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
一、前三年平均出口额(35 分)
二、行业自律(5 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 两反(反倾销、反 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
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三、国际通行认证(10 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 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
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主要包括:
1.ISO9000 系列 质量管理体系。
2.ISO14000 系列 环境管理体系。
3.ISO45000 系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
5.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
6.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7.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四、高新技术企业(5 分)
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计算分值.
五、研发创新(10 分)
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 项
外观专利按 1 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 分)
按照境内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计算分值。
七、 品牌荣誉(10 分)
获得国家或省级品牌认证。
八、各交易团不得上调上述评分指标的分值,但可结合
本团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评分指标。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滇ICP备17006881号-1 联系电话0692-302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