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陇川县“云南边境电商创业创新试验基地”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量:2701    作者: 日期:2022/9/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理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扎实有效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推进工作,根据《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同意报备德宏州2019 年中央服务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存量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函》(云商电商〔2022〕3 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须遵循专款专用、公开规范、市场主体的原则,实施政府采购实行“专账核算、专项使用”,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综合考虑绩效评价,将资金按照项目建设需求进行分配,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三条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工作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云南边境电商创业创新试验基地”项目资金支持建设的内容,不得与陇川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支持建设的内容重复,以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陇川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根据《德宏州陇川县“云南边境电商创业创新试验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陇川县以“云南边境电商创业创新试验基地”为试点抓手,以推动边境商贸流通现代化,拓宽边境产品网络销售渠道为目标,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实施“互联网+边境贸易”,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优势,培育和壮大边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建立边境电商服务中心;搭建边境产品上行体系;加快边境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孵化以边境为主体的农村电商、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的新型电商人才,与缅甸为试点合作按照中国电商模式为其定向培养输出电商人才,以边境的农村待业青年、妇女、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农村创业青年为重点,以缅甸实验电商订单为突出优势,强化电商高层次实操培训,打造一批懂电商、销售的电商人才队伍,加强电商在边境的带动作用和缅甸的主导作用;逐渐提升边境产品和边境公共品牌的国内、国外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搭建边境产品为主体的物流共享仓储中心;建设满足边境产品特点为导向的综合性加工生产厂房,集冷库(保鲜&冷冻)、烘干、初加工为一体的产品加工功能;针对边境电商配套相关金融优惠政策。

第六条  边境电商服务中心建设运营规划、选址主要以陇川县职业高级中学正義楼一楼、报告厅、活动板房(15间)及陇川县拉影口岸闲置厂房改造。

第七条  完善提升边境产品上行体系打通边民互市落地加工电商渠道用好边民互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政策叠加优势,组织边民互助组、合作社规范有序扩大对缅甸为试点地区的特色产品原料和初制品的进口,发挥边境仓集货和加工作用,通过电商平台销全国、销全球。

第八条 建设运营边境产品供应链云仓建成1个边境产品供应链云仓系统,集合进出口贸易企业、进出口产品、陇川县特色企业/合作社、特色产品,实现电商企业和村民、边民云仓下单,商家接单发货,解决市场供需和产销问题结合物流共享仓供应链可实现产品收货、仓储(冷库)、分拣、打包、网络销售、打标、贴单、快递物流对接、发货、售后、数据整理汇总等一体化服务并为试验基地提供一件代发服务

第九条  孵化边境产品公用品牌为边境产品提供品牌VI设计、视觉设计、电商素材设计等设计服务以边境产品为主要打造对象,采用“1+N”母子品牌模式开展边境产品品牌建设工作,即1为一个村全产业公用品牌,N为多个产业品牌通过抖音、快手、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品牌线上宣传注册边境产品公共网销商标,政府提供背书,树立品牌标准,规范品牌的准入门槛和商标使用,从源头规范企业行为,避免同质化竞争,恶意竞争等扰乱品牌、市场行为的事件,为品牌的传播带来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边境电商直播试验基地建设专业直播间,配套打光灯、补光灯、投屏设备、绿幕、直播背景等设备设施;一村一网红在每个自然村培养一个具有创收能力的网红

落地加工成品直播带货组织民边开展直播带货,优选边民互市落地加工成品开展推介促销,形成网络品牌加工厂房一件代发出货;认证抖音、快手、淘宝直播等官方MCN 机构或直播基地

第十二条 边境产品物流共享仓储中心;上行仓储打包发货专区设置快递包装和产品包装仓储专区、产品仓储专区、分拣打包专区、打单贴单发货专区;冷库设置保鲜库、冷冻库两个库,满足水果、蔬菜、生鲜、肉制品日常使用;核心需求结合边境产品下行和上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 边境产品加工生产中心

1.烘干车间:满足水果、农特产品烘干需求。

2.预包装产品加工车间:满足产品预包装需求。

3.产品初加工车间:将产品进行加工成初级产品。(可代加工产品为主)

4.符合国家生产许可资质的生产流水线。

5.综合(完善提升边境产品上行体系、高层次边境电商人才体系建设、边境产品物流共享仓储中心)集体呈现。

第十四 试验基地品牌化形象打造升级

1.试验基地形象规划,为试验基地设计一套完整统一的对外形象。提炼试验基地核心元素,进行精准形象的logo设计,使基地拥有强烈的识别和推广属性。对基地线下形象进行设计规划,使其拥有试验基地发展历程介绍、产业产品展示、参观体验、大数据可视化等功能。

2.试验基地宣传升级,为试验基地建立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并进行日常运营;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对试验基地电商活动、工作动态全方位、多角度进行报道同时从试验基地边境电商工作中提取特色亮点,在抖音、视频号等各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项目配套政策,前期通过项目申报专项支持;后期整合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互联网+边贸、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等政策资源,通过以奖代补或提供公共服务申请各类支持政策,促进基地做大做强。

第十六条 资产归属。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各类资产归陇川县政府所有,项目承办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归企业所有。资产所有者会同项目承办企业做好资产登记,运营服务期结束后办理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程序

1.陇川县财政局根据中央、省下达资金指标按时下达陇川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陇川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企业,签订协议。

2.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至陇川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经审核通过,且上缴履约保证金后向陇川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提出申请,陇川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资金拨付申请金额向项目承办企业拨付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资金为建设运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30%。

1)项目实施细则或方案:须明确项目目标、实施主体、时间计划、保障措施、交付标准等必要内容。

2)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须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资金额度、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时间阶段、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绩效目标等内容。

3.项目承办企业完成每阶段所报备的计划任务后,提出阶段性验收申请,并附有关工作的清单、方案、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由陇川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阶段验收。

4.每阶段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承办企业根据提交的项目实施细则、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向陇川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提交下一阶段资金拨付申请,每阶段资金拨付申请金额不超过建设运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60%。陇川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在收到申请、发票及相关材料后,按照项目承办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5.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并整改完成的,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做好项目计划、具体实施、绩效达成,以及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等工作。并按承诺的实施标准、时限要求、绩效目标等实施,实施标准、时限要求、绩效目标达不到的,专项资金将不予拨付,并进行项目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按违约处理。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收到资金后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自觉接受商务、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陇川县负责做好项目及资金的指导、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参照绩效考核标准,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方法,对项目各个层面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方位的控制,覆盖设计、实施、验收、运行、维护等项目的进度、质量、效果,以及预算、执行、决算等全部财务资料。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文件核查、现场核查、整改回头看等方式开展验收、绩效工作督导,德宏州陇川县“云南边境电商创业创新试验基地”建设实施方案项目能够“按期、保质、高效”完成提供保障。

第二十条 陇川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负责做好项目的安排部署、制度规范、信息公示、资金检查及拨付、建档立卷等工作。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电子商务专栏进行资金拨付建设进度按月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提高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及时建立健全资金申请、审批、资金拨付、公示等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项目台账等,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如遇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陇川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采取召开会议、下发催建通知、定向约谈等适宜的方式推动项目实施。如项目建设较好、进展较快,在助推脱贫攻坚、促进产销对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时,在商务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等相关程序须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的各项要求使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一律停拨专项资金,并收回已经支出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陇川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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