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项: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补充说明:成品油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成品油业务必须经过许可取得许可证。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显然不符合“(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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