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陇各单位,陇川农场:
为使党政机关公文运转程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制发公文的质量和水平,经县委办、县政府办研究决定,现将有关程序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文拟制
(一)公文起草。属于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县委或县政府发文时,一般由部门代拟文稿;涉及两个部门以上时,一般由一个部门牵头共同起草;综合性公文一般由涉及部门提供相关基础材料后,统一由县委办、县政府办拟稿。
(二)公文审核
1. 各部门起草文稿后,由本部门办公室审核,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签字后,属县委部门的报送县委办秘书股,属政府部门的报送县政府办秘书股,部门报送文稿时需备注文件起草联络员。
2. 县委部门报送的文稿,由县委办秘书股负责审核、修改。经审核,对不需要行文或可以由主管部门行文的,报经领导同意后,退回主办部门;对于重复性发文、无实质内容、不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所提的政策和办法不具备可行性的,退回主办部门,再次审校。
3. 政府部门报送的文稿,由县政府办秘书股负责进行审核、修改。经审核,需由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发文的,先由县政府办秘书股报县委办秘书股,经县委办秘书股审核,符合发文规范要求的则按联合发文程序发文,不符合的返回县政府办秘书股修改完善。
4. 政府办报送的文稿,经审校,不需“两办”行文的,报经领导同意,返回政府办,单独行文。确需两办行文的,经县委办秘书股审校后,报请县委办、县政府办主任签字行文。报送的文
(三)报文程序稿需县委或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的文稿,经审校,报请县委、县政府领导签字行文。
部门代拟需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印发的文件,要按程序报批,属规范性文件类要附文件起草说明,提前3-5天报送,会议通知和特殊紧急通知除外。未经领导审核、不按程序报送、部门直接报送的、当天报送要求当天发文的一律不收。文稿不能直接报县委、县政府领导,要按程序报县委办秘书股进行审核,逐级报送。
二、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运转要素
(一)规范发文要素。部门在电子公文系统中上传文件时必须完善发文登记要素,在录入文件编号和文件标题栏中必须填入文件字号和文件名称(如:陇办通﹝2017﹞1号 关于命名表彰陇川县2017—2019年度文明单位和文明村的通报)。
(二)报送材料须在备注栏中注明接收人,转发文件须在该文件字号前注明“转发”二字,无备注说明的材料和直接转发省、州文件的,一律退回发文单位。
(三)收文办理严格执行“现收现处理”原则。文件收到后要及时签收、转办,对于会议类文件县委办不再电话催收,参会人员没能按时参会的将对部门进行问责,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需报情况说明。
三、规范报批程序
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报送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能越级上报县级领导,须按照程序报县委办秘书股,由秘书股统一报请县委领导批示。
各单位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严格把关,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文。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件,由县委办秘书股填写《陇川县委办公室退文单》后,连同公文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附件:陇川县委办公室退文单
中共陇川县委办
2017年3月1日
中共陇川县委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印发
附件
陇川县委办公室退文单
你单位报来的公文
不规范,现已退回,请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退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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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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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存在一文多事、多头请示、请示事项不明确或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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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党政职能分开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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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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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单位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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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种使用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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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殊情况和理由越级请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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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或其他相关材料不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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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公文不符合时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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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件未标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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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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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请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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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涉及有关部门但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或不符合会签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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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逻辑不清晰和其他不规范问题需进一步推敲、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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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行文部门不当,请按程序报送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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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件未标注签发人或签发人不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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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能部门实权而直接提请县委审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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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标题多个请示或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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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打“√”者为退文理由,具体可在“备注”栏说明。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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