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量:1499    作者: 日期:2025/7/31

 陇自然资处字〔2025〕第04号                

谜麻干: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21日对谜麻干非法在陇川县景罕镇罕等村广等小组的土地上盜采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取得任何采石手续的前提下,于2025年5月擅自在陇川县景罕镇罕等村广等小组的土地上,非法占用0.5491亩(366.03平方米)的土地上盜采石料的行为(总挖方599.77立方米),已构成了非法盜采石料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宗地图、规划图、现场勘测笔录;

3.挖石现场指认照片。

我局已于2025年6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谜麻干停止非法盜采石料的行为,总挖方599.77立方米,处以25元/m3,处罚标准:599.77m3×25元/m3=14994.25元(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玖拾肆元贰角伍分);   

二、责令谜麻干将已破坏的土地恢复原貌。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陇川县财政局国家金库陇川县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 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翔

 话:0692-7175956

 址:陇川县章凤镇勐宛南路15号

 

     陇川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日

 

文章来源:陇川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