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自然资源局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10366    作者: 日期:2021/9/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州驻陇有关单位:《陇川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陇川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

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参保缴费补助和个人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被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土地由用地方或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已缴纳了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经报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

被征地农民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耕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耕地面积为准,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符的,以实际承包经营的面积为准。

(二)被征耕地面积。签订征地协议的,征地面积以协议为准,实际征地面积与协议不相符或未签订征地协议的,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

(三)在册人数。签订征地协议时的户口簿在册人数。签订协议时,已死亡户口未注销人员不在补助范围;签订协议后,新出生和新迁入的人口不再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

签订征地协议时,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注销)的视为在册人数。

(四)人均耕地面积。审核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是否不足0.3亩。计算方法:人均耕地面积=(承包地总面积-被征耕地面积)÷在册人数。

(五)年满16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信息。核实签订征地协议时,已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户口簿在册人员信息情况。

(六)核实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人员情况。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和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人民政府牵头,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村(居)委会开展认定工作。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一)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四)征收的土地未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土地用于出租、转租、流转的被征地农民;

(五)细则实施之日起,户籍已迁出统筹区的;

(六)其他不属于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补助的资料由农户自行收集,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具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陇川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补助申请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土地补偿合同、被征地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补助申请经办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供申请认定资料,经村民小组、村民代表讨论研究后,在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居)委会审核。

(二)村(居)委会根据村民小组审核情况,结合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情况及被征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审核

(三)乡镇组织所属国土资源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相关资料进行联审,认定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是否不足0.3亩,签署意见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

(四)县自然资源局对乡镇报送的被征地农民所涉及的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进行审定,然后交县人社局核定。

(五)县人社局根据上述各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保障对象,核定待遇,及时指导乡镇办理参保缴费补助。

第三章 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政府补助每人每年0.3万元,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补助总额不超过4.5万元。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第十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发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发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第十二条 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实行报账制管理。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细则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第十 参保缴费补助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符合补助条件的时间开始计发。

第十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年满60周岁死亡的被征地农民,未满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不予补发,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死亡的被征地农民,未满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不予补发,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 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参保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其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参保缴费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给予接续办理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出现役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参保缴费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给予接续办理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 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及以上符合参保缴费补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待其毕业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申请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

十八 本办法实施后又被多次征地的农民,已按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办理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不再重复办理。

第四章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十九 县财政局应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专项核算计提被征地农民风险准备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专项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 县财政局根据县人社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资金需求计划将所需资金划拨至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据实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参保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兑现给参保人。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保障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的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在出让收入清算后及时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五章 就业政策

第二十 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证》,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 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创业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

二十七 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六章 工作要求

二十八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十九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县人社局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政策,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做好被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的审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承包人口等信息的审核;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提供被征地人员信息。

第三十条 加强督促检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细则未尽事宜,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进行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陇川县被征地农民基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試行)》(陇川县人民政府公告2014〕15号)同时废止,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文章来源:陇川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