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州驻陇有关单位:《陇川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10月28日
陇川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
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2.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与参保缴费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
4.坚持先保后征、制度并轨的原则;
5.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来源可持续,逐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
(三)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相关要求,按行政规范性审批程序,制定我县统一规范的认定操作办法,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和保障对象,经县政府授权,拟定《陇川县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各乡镇组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等部门要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建立基础信息台账。
三、补助标准和办法
(一)补助标准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政府补助每人每年0.3万元,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补助总额不超过4.5万元。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二)补助办法
1.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发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发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2.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实行报账制管理。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细则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四、补助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中列支。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由下列途径取得:
1.征用土地时,在征地补偿总费用的基础上,按照征收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2.按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的5%计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强化领导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陇川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郑洪云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余 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叶理强 县政府办政府督查员
尚正实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李 青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吉兴 县财政局局长
尹绍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管能清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杨 斌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正庄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小三 县民政局局长
张志平 县统计局局长
闫 有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杨发鸿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杨世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栋梁 县搬迁安置办公室主任
张 彩 县残联理事长
杨 薇 县社会保险局局长
龚家民 章凤镇人民政府镇长
帕安彰 景罕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滚豹 城子镇人民政府镇长
瞿子强 陇把镇人民政府镇长
凹 团 清平乡人民政府乡长
岳太乙 护国乡人民政府乡长
余 强 户撒乡人民政府乡长
许胜祥 王子树乡人民政府乡长
丁勒堵 勐约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杨薇同志兼任,负责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人员从县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搬迁安置办抽调。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会议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确保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
县人民政府:作为土地的征收主体,直接领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监督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报道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政策,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补助手续,建立个人档案,管理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发放以及核算、统计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征地面积审核办法,审核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负责把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土地承包面积审核办法,审核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面积,承包人口等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身份信息核查,及时梳理并掌握被征地群众的涉稳信息。
县发改局: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好促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与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资料进行审核,录入有关信息,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策的宣传和群众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承包人口、承包面积、被征地项目、被征地面积、被征地类别、被征地权属的审核。对被征地农民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或兑款花名册)等原件的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县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和风险准备金的安全存储、保值增值以及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精心组织,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县财政、县自然资源、县公安、县农业农村、县统计等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三)强化督查,严格考核
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是解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问题,也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全县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认真学习宣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有关政策、法规,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在工作中,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研和检查指导,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要善于发现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及时对这些工作亮点进行宣传和推广学习。各乡(镇)要认真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有关政策,遵循业务规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本乡(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相关工作。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到位、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和工作滞后,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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